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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税风险内部审计

一、各地税务局要求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在注销前都会进行税务清缴清算,所以需要将账务整理备查,需要对税务局提供的风险提示进行书面回复,并准备相关材料。二、 清算审计主要审计内容:1、 对前三年所有牵涉税种进行清查,多退少补。主要税种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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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详情

在企业经常过程中,企业委托事务所对企业进行涉税风险审计,对企业自身进行“体检”,帮助企业规避税收风险,稳健运行。

 一、涉税风险审计的必要性,当前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  

  1、税务风险防范体系不健全导致的风险    

 部分企业没有一套系统的税务风险防范体系,对计划、生产、经营、销售各节点风险无法有效地进行风险控制;也缺乏一套有针对性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重视对涉税数据的搜集、整理和分析,使珍贵的涉税数据没能发挥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服务的重要作用。  

  2、决策机制不科学导致的风险     

企业在税收问题上有个误区是:税收问题都交给财务去解决,放松了对业务过程的税收管理,结果导致领导决策、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实施过程不考虑税收影响,等到了财务缴税环节,风险已经产生。     

3、关联交易定价不合理导致的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价格不合理,导致少缴税款或无限期向以后年度转移税款或在不同地区间随意调节利润和税收,从而引起税务风险。     

4、账务处理不当导致的风险     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中对政策的理解风险,财务人员对政策不熟悉或对新政策不了解造成的风险,企业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财务人员未能作出正确的适用税法判断,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与 税法相悖造成的风险等。     

二、企业进行税务内部审计重要意义    

 1、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存在的涉税问题,规避企业的涉税风险。  

   2、可以强化纳税风险内部控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可以对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绩效进行评价,通过奖惩兑现预防风险问题的多次重复发生。    

三、税务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开展    

1、对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进行评价     

税务风险管理评价分为规范评价和实证评价。规范评价是指对企业是否建立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以及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运作状况的评价;实证评价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过程中实际表现的税收风险的评价。规范评价和实证评价在税务风险导向审计的实践层面,是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水平在两个不同方向(即过程和结果)上的评价。    

 对税务风险管理体系过程控制的评价属于在税务风险管理审计过程中的规范评价。其目的一是考察企业是否建立了税务风险管理体系,二是考察税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状况。对过程控制的评价应着眼于体系建立、执行和产生效果的全过程。  

  2、对企业涉及税费进行审计     对各项税费进行审计可以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从财务角度,检查各项税费的计提和账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二是从生产经营角度,检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涉税业务是否存在风险。主要对企业涉及的常用税种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进行审计监督。    

3、税务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     

税务审计工作底稿是税务审计人员执行税务审计工作,实施查核程序和作出审计结论的书面证明文件,是税务审计人员实施税务审计工作的总体反映与概括,有助于规划组织协调有关审计工作,有助于为查核人员准确、无误地出具税务审计结论提供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形成纳税人的历史性审计资科。工作底稿可以具体包括:基本情况、纳税情况统计、分析、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评价、计划、查核和审计结论汇总等七类。   

 四、内部审计结果的监督整改    

 内部审计作为强化企业内控管理,防范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其最终目的是督促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出问题的纠正和改进,使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再发生,从而达到防范税务风险的目的。如果审计报告所揭露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整改,那么审计监督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审计也就失去意义。

对审计问题的落实整改可以做到四步走:     

第一步:被审计部门及时对涉税问题进行整改。漏缴税金的审计问题,由财务部门及时补缴税金;对于涉税基础资料或台账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由资料管理员整改资料,以减少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第二步:内审部门加强对审查出问题的跟踪监督。对于审计检查出的问题有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如:有些问题已采取了整改措施但目前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问题的整改需要较长的时间,整改效果具有滞后性,有些问题还会重复发生。对这些情况须由内部审计部门加强对问题的跟踪监督,形成长效机制。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和部门,可以通过一定形式的曝光来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     

第三步:完善企业制度和机制。企业要出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系列规定,对审计整改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细化,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效果进行量化,对审计部门、被审计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的义务和责任进行明确;机制上要实行各科室、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形成审计整改工作的合力。要深入分析审计发现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分清是体制问题还是管理问题,是普遍问题还是个别现象,是主动违规还是被动违规,对症下药切实制定有效措施加强整改,使审计整改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第四步:加大审计问责力度。由于审计纠错机制和问责制还处于起步阶段,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上认识不到位,一些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整改,并且存在屡查屡犯的现象。审计问责力度的加大可以使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人受到责任追究,引起领导足够重视,督促有关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增强责任心。尤其对于重复发生、屡查屡犯的问题可以用审计情况通报、审计公告等形式 公开审计结果,用社会舆论监督的力量来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     

通过将税务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监督相结合,通过内审手段补充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的不足之处,最大限度的抵御企业税务风险,最终达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五、主要调查内容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二)变更税务登记

 (三)停复业税务登记

二、发票管理

(一)是否属于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或伪造的专用发票。

(二)货物运输业发票

 (三)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

(一)征税范围

1.1 下列视同销售行为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A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 销售代销货物;

 C 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在同一县市的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D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F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G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H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1.2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是否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劳务营业额。

 1.3 发生兼营行为是否分别核算增值税销售额和营业税销售额。

1.4 建设单位的建筑工程使用的预制构件在附设工厂、车间生产还是在建筑现场制造。

 1.5 商业企业向供货单位收取的收入是否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有必然联系。 1.6 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的货物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1.7 代购货物行为是否由委托方支付货款、发票由销货方开具给委托方并收取手 续费。

1.8 软件产品的安装费、维护费、服务费、培训费是否随同软件产品一并收取。

(二)减免税优惠

例如:减免税是否经备案

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三)税额计算

1.1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消费税税金。

1.2产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是否包含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代垫运费、政府性基 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办保险费、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1.3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价格是否明显偏低。

 1.4 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是否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1.5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1.6 采取还本销售货物,是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1.7 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是否取得对方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

1.8是否将包装物租金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9 包装物押金逾期后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

 1.10 啤酒、黄酒以外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是否在收取时计算缴纳增值税。

1.11购进货物取得的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1.12取得的运输发票是否填写齐全。

 1.13取得填写不齐全的发票是否属于附有运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 1.14 是否会计核算健全。

1.15 是否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1.16是否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17是否将下列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A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购进货物或劳务;

B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及相关劳务;

C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

上述A-C项货物的运输费用及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寄售方式的邮寄费;

  D 因进货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从退出或折让当期的进项税 额中扣减。

1.18 丢失抵扣凭证的进项税额是否申报抵扣。

1.19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退还的增值税额是否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减。 1.20 进货退回或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是否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1.21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1.22 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将该部分 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四)残疾人税收优惠

1.1 安置残疾人是否占职工总数25%以上且人数超过10人。

 1.2是否与被安置的残疾人签订一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1.3 是否按规定为被安置的残疾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4 向被安置残疾人支付的工资是否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5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是否等于或高于因安置残疾人就业退还的增值税。

 1.6是否将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 收入与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分别核算。

1.7 是否依法同时享有残疾人就业、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 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五)申报缴纳

1.1是否在收取货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之前开具发票。

 1.2 委托代售货物自发出货物之日起180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

1.3 是否按核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1.4 外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是否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

 (一)交通运输业

 1.1 是否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1.2 自开票物流劳务公司是否将运输劳务和其他服务业劳务分别核算。

(二)建筑业

1.1 自建房屋是否用于对外销售。

1.2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自产货物是否分别核算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 售额。

1.3装饰劳务营业额是否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4是否从营业额中扣除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

 1.5是否将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并入营业额。

(三)金融保险业

1.1是否将股票、债权、外汇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的正负差在不同种类之间相抵。

1.2是否将上年度未抵完的金融商品转让出现的负差转入本年度相抵。

(四)转让无形资产

1.1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否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

1.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技术或开发成果,是否对货物计算 缴纳增值税。

(五)常见风险点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账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从而给公司带来额外的税负。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账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计税标准》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账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社保清单三者均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没有依据的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上述4-14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未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征,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15、增值税的核算不规范,未按规定的产品分项分栏目记账,造成增值税核算混乱,给税务检查时核实应纳税款带来麻烦;

16、运用“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发出的存货,引起缴纳增值税时间上的混乱,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商品(产品)发出后,即负有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开具发票);

17、非正常损耗原材料,原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8、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9、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上述15-19项均涉及企业增值税未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提销项税、进行进项税转出及有关增值税的其他核算,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

20、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21、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印花税的申报(如资本印花税、运输、租赁、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等),印花税的征管特点是轻税重罚。

22、很多公司财务人员忽视了房产税的申报,关联方提供办公场地、生产场地给企业使用,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在税务稽查时会带来补税、罚款及加收滞纳金的风险。